不能生育的夫妻想要合法领养孩子,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
1、确认收养条件: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2、准备材料:收养人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要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选择送养人或途径:可以选择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或其他合法的送养机构寻找合适的孩子进行领养,也可以直接与孩子的监护人(如生父母)协商并签订送养协议,但必须确保送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4、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双方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民政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后续事宜:收养关系成立后,可能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收养关系当事人还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领养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领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在领养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虑,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领养是一个严肃的决定,需要充分考虑被收养人的权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