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是《中日民四条约》的通称,它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分为五号,共二十一条,涵盖了政治、军事、经济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以下是其具体内容:
1、第一部分关于山东问题(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原先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建造胶济铁路专线;开辟山东省主要城市为商埠。
2、第二部分关于南满内蒙古东部(七条):要求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购地、经营工商农业、开矿等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铁路、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吉长铁路由日本管理,期限也为九十九年。
3、第三部分(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4、第四部分(一条):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割让他国。
5、第五部分关于控制中国政治、财政、军事、警察等(七条):要求中日合办地方警察或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兵工厂且必须聘用日本技师;将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的铁路修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这些条款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激起了国内的反日浪潮与民族主义情绪,也成为了五四运动的预演,后来,因为全国人民的一致反对,以及列强在华利益上的矛盾,日本的要求没有全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