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特定情形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的一种权利,可以在以下情况行使不安抗辩权:
经营严重恶化:当后履行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比如面临破产或财务危机,导致其履行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时,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逃避行为:如果后履行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明显逃避债务的行为,先履行方可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
信誉丧失:在后履行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如因违约、欺诈等行为被广泛认定为不诚信的情况下,先履行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履约能力减弱:除上述明确情形外,任何其他表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或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迹象,也可成为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方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以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