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一部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法律条例,其具体内容如下:
1、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时,除法定情况外,需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禁止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不得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3、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将中文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出版发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方式提供作品。
4、法定许可的情形: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制作课件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须支付报酬,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与扶贫有关的作品,公告后如无异议则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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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措施的保护:权利人可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
6、通知与删除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或断开链接。
7、免责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标明服务性质、不直接获利等情况下,可免除赔偿责任。
8、实施时间:《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过修订后,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一部全面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它通过详细规定权利人的权利、禁止的行为、合理使用的条件、法定许可的情况以及技术措施的保护等内容,确保了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该条例还设立了“通知与删除”程序,为处理侵权纠纷提供了简便途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该条例明确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