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通知目的: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界定同业业务范围: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3、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基本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
4、会计核算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时,应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5、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6、流动性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7、专营部门制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8、限制非标业务扩张:通知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金融资产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且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这明显约束了非标业务的扩张。
9、禁止第三方担保: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时,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10、量化指标限制: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且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这些要点共同构成了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全面规范,旨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