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情况:
1、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一般保证合同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履行债务,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经过: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
3、未经同意转让债务:如果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获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该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变更未经同意: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合同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5、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可免除保证责任。
6、欺诈、胁迫或串通行为导致保证: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或债权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那么保证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保证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免除保证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同时废止,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应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