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督察长的职责主要包括领导公安局督察机构、处理警员违纪行为以及确保依法履行职责等;其权限包括现场处置权、责令执行权以及对违法违纪民警的带离现场权等。
职责:
1、领导公安局督察机构:作为公安局督察机构的领导者,督察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督察机构的工作,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察活动、指导和协调各级督察机构的工作,并对督察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
2、处理警员违纪行为:督察长需要处理公安系统内部警员的违纪行为,这涉及到对警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督察长有权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等措施,并可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3、确保依法履行职责:督察长需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通过现场督察和警务评议活动,督察长可以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的行为,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维护公安权威与形象:督察长的职能还包括维护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察长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信任度。
5、开展警务评议活动:督察长应组织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这有助于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安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权限:
1、现场处置权: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若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督察人员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督察人员还可以扣留相关物品。
2、责令执行权:对于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督察机构有权责令执行,对于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督察机构也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3、对违法违纪民警的带离现场权:在必要时,督察人员可以将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带离现场。
4、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权:如果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了纪律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参与重大警务活动部署权:督察机构还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这有助于从源头上监督和指导警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