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吉林省为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1、生育调节: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允许特定条件下再生育一个子女。
- 达到法定婚龄但决定不结婚的无子女女性可采取合法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子女。
-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可生育三个子女。
- 特殊情况下也可申请再生育,如子女残疾等。
2、奖励措施:
-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给予十五天婚假;女职工增加产假六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3、法律责任:
- 违反生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处罚,具体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吉林省在控制人口增长的同时,注重提高人口质量,通过奖励措施鼓励合法生育,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