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
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和破坏性的方法。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案例
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23年6月17日,周某因对个人生活工作状况不满产生厌世之念,预谋以高空抛物的方式杀人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来结束自己的生命,2023年6月19日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3层某室,2023年6月20日18时许,周某将轿车横放在一交叉路口,不让过往车辆通行,导致很多车辆被迫急刹车,造成恐慌,随后,周某突然发动车辆,驾车冲撞、逃窜,并先后撞击多辆汽车,造成多人受伤,后周某被警车逼停,当场被抓获,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叶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0年12月28日20时30分许,叶某因长期吸食毒品致精神异常,并在病情缓解后多次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但其吸毒后产生幻觉,怀疑有车跟踪并欲谋害自己,遂驾车在城区街道上任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叶某拒绝听从劝阻和指挥,突然发动车辆,驾车逃窜,并先后撞击多辆汽车,后叶某被警车逼停,当场被抓获,经鉴定,叶某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8367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叶某因吸食毒品致幻后陷于精神障碍状态,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街道上任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给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其行为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