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也有一些权力不属于其自治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交权:外交事务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和整体形象,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和决策,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独立的对外交往和缔结条约等外交权力,但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可以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开展一定的对外交流活动。
2、国防权:国防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关乎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特别行政区政府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但不能拥有国防权力,如驻军、军事部署等都由中央政府安排和决策。
3、对宪法中规定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的行使: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对于宪法中明确规定由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特别行政区无权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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