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参与单位及责任分工:纪检监察机关要作为牵头单位,联合组织人事部门、政法机关、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各项工作,包括内部职责分工、查询权限、操作流程以及数据采集、查询、维护和应用反馈流程等;各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行业、领域的有关规定,明确禁限情形、程序和时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依规对行贿人实施惩戒。
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先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涉嫌行贿犯罪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党纪政务处分的行贿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信息统一录入“黑名单”,实行动态台账管理,实现信息分级分类录入,确保数据准确和完整,之后再建立起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行贿人“黑名单”查询平台,以方便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实现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技术,公开、共享、实时更新行贿人数据库信息,打破行业、部门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与干部任用、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处罚等有效衔接,使行贿人在多领域受到限制。
行贿人面临的法律代价: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政处罚:如果行贿人系市场主体,根据行贿所涉领域,相关单位会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如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民事责任: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将被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相关部门会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其他影响: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行贿人“黑名单”的,不仅要接受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组织处理,还会被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并且其行贿人信息会被征信机构记录在其征信系统中,从而在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下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限”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