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本身要求
- 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且在首次出租前,需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不得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以及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
-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2、安装与拆卸要求
-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相关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3、使用与维护要求
- 出租单位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人员要求
-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这些安全标准的实施对于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运行至关重要,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