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为退役军人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支持,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1、适用条件
军官方面:担任军官满 16 年、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 16 年、服役满 20 年的退役军官,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也可申请。
军士方面:担任军士满 16 年、服役满 18 年、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 6 年且服役累计满 14 年的退役军士,可申请逐月领取退役金;大学毕业生军士、招收军士等因高定军衔未达到担任军士 16 年条件就退役的,适当放宽年限条件。
2、安置地选择
常规安置地:可以在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
特殊安置情形:能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或者现户口所在地安置;无配偶的可比照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在驻地安置;可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的,可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其子女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驻地军人配偶随军条件的,也可在子女部队驻地安置等,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
3、退役金发放标准
计发基数与比例:依据相关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计发基数,如担任军官满 16 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 16 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 60%确定;超过 16 年的,每多 1 年计发比例增加 2%,担任军士满 16 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 50%确定;超过 16 年的,每多 1 年计发比例增加 2%。
4、退役金调整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适时提高退役金标准,以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水平能够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政策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怀与保障,有助于退役军人更好地过渡到地方生活,也为国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