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
- 申请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等)必须均为广州市市区城镇居民,且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生活来源。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需低于一定额度,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定期公布。
- 家庭总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也需在规定范围内。

3、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或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资助面积标准:
- 如果申请人家庭没有自有住房,则符合此条件。
- 如果已有住房,其人均居住面积需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通常为较低水平,以确保真正需要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够受益)。
4、未享受过特定购房优惠政策: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 未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二、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 申请人需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适用)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
- 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的材料。
2、初审与公示:
-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需重新调查核实。
3、复核与评分排序:
- 各区国土房管分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评分。
- 根据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4、批准与公示:
- 市住房保障办根据资格复核结果分类向申购家庭出具资格复核结果告知书、通知书,并协调区、街住房保障部门将告知书、通知书送达申购家庭。
-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将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发放《准购证明》。
办理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并遵循规范的办理流程,从提交申请到最终获得准购证明,每一步都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以保障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