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如下:
1、完善档案工作机制:
- 明确档案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 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 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职责规定,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

- 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等。
2、规范档案收集管理:
归档责任方面:明确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移交责任方面: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的具体规定,细化了电子档案移交的相关要求。
收集规范方面:要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时需遵守国家规定,考虑档案珍稀程度和内容重要性等因素。
3、健全档案保管制度:
- 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包括对档案的存储环境、保护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 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确保馆舍符合档案保管的需要。
-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目录数据。
- 对重要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对档案服务外包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4、细化开放利用措施:
- 国家档案馆应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要求。
- 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并根据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核主体。
- 国家档案馆要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
- 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推动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5、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 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以及电子档案应符合的条件,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及保管相关措施。
- 对重要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
-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要促进全国范围内档案数字资源的共享利用,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
6、加强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
- 建立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
- 完善涉嫌违法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明确档案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和调查处理程序。
- 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档案工作的相关制度,对于推动档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障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