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鑫方(现改名刘暖曦)代理律师的角度来看,其认为刘鑫对江歌遇害不担责,可能基于以下逻辑和法律依据:
1、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不足:
- 刘鑫方代理律师可能认为,虽然刘鑫在江歌遇害事件中的某些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但江歌的死亡是由陈世峰的直接暴力行为导致的。
- 刘鑫的行为与江歌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2、先行行为与救助义务的界定:

- 虽然刘鑫在危险时刻将江歌反锁在门外,但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先行行为”并导致其负有救助义务,是一个争议点,刘鑫方可能认为,刘鑫的行为并未显著增加江歌的危险程度,或者并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救助义务的标准。
3、过错与责任的区分:
- 刘鑫方可能承认刘鑫在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认为这种过错属于道德层面的谴责范畴,而非法律层面的责任承担,他们可能强调刘鑫并未故意或过失地导致江歌死亡,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法律适用的具体性:
- 在刑事法律中,定罪量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刘鑫方代理律师可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鑫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应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处理。
5、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 刘鑫方可能还考虑到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影响,强调司法审判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他们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澄清事实真相,为刘鑫正名。
刘鑫方代理律师认为刘鑫对江歌遇害不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可能是基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先行行为与救助义务的界定模糊、过错与责任的区分以及法律适用的具体性等方面,这些观点并非无懈可击,最终的法律判决将取决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律条文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