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1年1月19日发布实施的军事行政法规,以下是该办法中的一些主要政策支持:
一、安置方式
1、计划分配:
- 担任师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党委、政府会根据其德才条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来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2、自主择业:

- 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会协助就业,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自主择业的;
-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 因战因公致残的。
三、待遇保障
1、职务级别与工资待遇:
-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2、住房保障:
-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医疗保障:
- 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等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与就业扶持
1、教育培训:对军队转业干部需进行培训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指导,并组织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自主择业扶持:
-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并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这些政策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了全面的安置和支持,旨在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地方社会,继续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关怀和尊重,也为他们提供了实际的帮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