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解析如下:
1、立法目的:
- 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
-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定义与性质: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3、成员制度:
-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用本社服务和设施、分享盈余、查阅账目等权利。
- 成员承担执行决议、出资、与本社交易、承担亏损等义务。
- 成员退社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并按照章程规定处理退社时的财产和债务问题。
4、组织机构:
- 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修改章程、选举理事监事等重大事项。
- 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监事会则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及合作社财务状况。
5、扶持政策:
-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科技人才支持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农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