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有哪些?

2025-03-17 法律法规 24 大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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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要求

位置与隔离:应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以保障安全、保密。

标识: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用房配置:需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

面积标准: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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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施配备

安全防护门、窗及监控报警装置: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

电路设施与应急照明:区内电路设施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

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

通风换气与隔音设施: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

3、内部用房及设施标准

讯问室:内墙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无关物品,桌椅无坚硬锐角并固定,门窗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座位与电气设施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且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询问室:内墙采用软性饰面,安装相关仪表,室内不摆放无关物品,桌椅无坚硬锐角并固定,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接待室:内墙可软性饰面,桌椅无坚硬锐角并固定,可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视频监控设备。

执勤室: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与相关区域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同时配备常用警械具。

待诊室: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显著位置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

卫生间:门及内墙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等,不得有外露管道和无关物品。

4、使用管理

使用审批: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应当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需要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当一并申请,由技术部门负责人一并审批,对于重大案件、涉及特殊人员的案件等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批。

登记制度: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进入办案工作区登记表》,注明进入人员基本信息、事由、时间等内容。

安全检查: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

监督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办案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办案效率、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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