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3、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4、立案程序: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特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5、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6、结案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这些规则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