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碰瓷”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等有明确规定,这些可以作为判断和处理所谓 “碰瓷” 行为的依据:
1、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劳动法领域,该原则同样适用,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秉持诚实信用,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如果员工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虚构事实,故意提起大量无根据的劳动仲裁或诉讼,以获取不当利益,就可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在一些案例中,员工明知自己的主张不合理,仍故意提起诉讼,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关于公平公正原则:

- 劳动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强调公平公正,如果员工的行为严重偏离了这一原则,明显是出于不良目的而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其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 员工在极短时间内频繁跳槽并起诉多家用人单位,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员工的行为并非基于公平公正的维权目的,而是另有他谋。
3、对于滥用诉权的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如果员工故意提起大量毫无根据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
- 在实践中,如果发现员工存在多次无故起诉的行为,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甚至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4、关于恶意串通的防范:
- 如果员工与某些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共同制造虚假的劳动纠纷,以获取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员工与一些不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由律师事务所教唆员工提起无理诉讼,然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这种情况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劳动法虽未直接对“碰瓷”行为作出明确规范,但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足以为判断和处理此类事件提供坚实依据,我们应倡导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