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六中全会于1986年9月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两个重要决议,以下是对这两个决议的具体内容和解读: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战略地位: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战略地位。
根本任务:决议明确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基本指导方针: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指导方针,包括用共同理想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和风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普及和提高教育科学文化,以及强调马克思主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等。
《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时间地点:决定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7年10月在北京召开。
递补中央委员:全会同意按照党章的规定递补尹长民同志为中央委员。
十二届六中全会的两个决议体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面规划和部署,通过这两个决议,党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