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是用人单位为补偿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贴形式。
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