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下是对这一条款内容的详细解释: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该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多种表现,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等国家利益,以及侵犯个人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因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被界定为犯罪。
但书规定的作用:“但书”部分指出,如果某些行为虽然符合上述犯罪行为的定义,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对犯罪定义的重要补充,旨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的法律属性:根据该条规定,犯罪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还需具有刑事违法性,即行为必须是刑法中禁止的;犯罪还应具备应受刑罚惩罚性,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通过列举犯罪的具体行为和“但书”的规定,明确了犯罪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的严格界定和审慎态度。